第一百零九条 伊朗的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包括:
1、上个财政年度末的技术储备金。
2、直接保险业务中扣除赔偿损失后所收入的保险费。
3、扣除赔偿损失后,征收的再保险的保险费收入。
4、参与再保险转让业务利润分成的收入。
5、再保险商存在转让保险商处的款项的利息。
6、在养老保险、财产保险、赎买保险及非生活保险中,再保险业务保险商用来支付损失的
金额。
7、其他收入。
要扣除以下各项 :
1、保险协议中的印花税。
2、生活保险中的医疗费。
3、直接保险业务中支付的工资。
4、转让再保险费。
5、机动车辆持有者交纳的强制保险费中,针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失保险基金额。
6、用来支付赎买保险、财产保险、养老保险的数额及赔偿非生活保险损失的数额。
7、合伙投保份额。
8、保险商在承办的再保险业务利润中的合作股份及报酬。
9、属于转让再保险存款的利息。
10、财政年度末的技术储备金。
11、其它合法开支。
注1:保险公司涉及任何一类保险业务的储备金(伊朗保险中心和保险机构建立 法第
61条所涉及的技术储备金)种类及其数额和核算方式都要以条例为依据,该条例将由伊朗保
险中心制定,经最高保险委员会同意,报请财经济部长批准。
注2 :伊朗保险中心涉及任何一类保险业务的储备金种类及其数额、核算方式 , 将由伊
朗保险中心企业大会确定。
注3:在直接保险业务中,保险费、工资、保险赔偿、合伙投保份额及这些项目的核算方式
都将遵守由最高保险委员会制定的细则。除工资外的上述全部项目都应列入保险协议。
注4:再保险业务中承办和转让的项目,都将以保险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注5:通过承办再保险业务从伊朗保险公司获得收入的外国保险公司,其保险费收入和
在伊朗存款利息按2%的利率纳税。但是,若伊朗保险公司在外国再保险公司的所属国开展保
险业务并免交再保险业务税时,该国保险公司在伊朗的业务也将同样实行免税。伊朗保险公
司在将保险费划拔到本注解规定应纳税的外国再保险商名下时, 应扣除2%作为再保险商应
纳的税,每月(最迟在30天内)将被扣除的款项连同一份写明再保险商详情及所得保险费的单
据交至有关税务所,所交的这一款项记在税务帐上。
第一百一十条 法人应在税务年度过后的最多四个月内将纳税申报单、负债表和盈亏帐
目依照自己的合法帐薄进行的利润亏损核算结果连同股东的个人身份证、公司股份额、(个
人)股份额及每一种股份的特征一起交至法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并支付纳税款。在第一次呈交
上述表册后,以后年度的变化情况表也应呈交,在伊朗无办事处和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和法人
呈交纳税申报单及税款的地点是德黑兰。
法人和企业主在免税期内也应遵守这一条款。
注:关于本法对核定收入方式另有规定的收入,法人可以不单独呈交有关章节要求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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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申报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众公司联合成立一个新公司或保留一个公司的法人身份,将根据以下
规定办理:
A、 建立一个新公司或将现有公司资产增加到联合公司注册资本的额度,可免交本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千分之二的印花税。
B、 将参加联合公司的各公司财产根据帐册上的价格转移给新公司或现有公司,转移
的资金免于纳税。
C、 参加联合公司的各公司在新公司或现有公司的工作,其解体重组期间没有可纳税
收入。
D、 转移给新公司或现有公司的财务结算仍按以前的方式进行。
E、 合并后联合公司的股东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F、 联合公司将代表新公司承担所有纳税义务。
G、 本条的实施细则在本修改通过后最多6个月将内由财经部和工矿部建议,并由内
阁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注解将适用法人的合同承包(不论是伊朗人还是
外国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国航运和海运公司在伊朗的货运和客运收入税固定为其全部收入的
5%,无论此收入是从伊朗还是从目的地或从途中所得。
上述公司在伊朗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应在每月二十日(伊朗历相当于公历每月的10日
左右),将上个月的收入报表送交当地税务所并支付税款,上述公司的此项收入将不再交纳其
它名义的所得税。若上述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未按时送交规定的报表,或报表不符合事实,则将
按最高一级机构核定的货运和客运量的确定应纳税额。
注:如果伊朗的航运和海运公司在其它国家缴纳的所得税高于收入的5%,情况经伊朗
有关部门核实,财经部应按这些国家的税率,增加它们的航运和海运公司税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人的最后一任代表应在为作出决议取消法人资格而举行 (企业)大
会或举行其它权威机构会议之前,按照财经部为此而制定的样本将写明法人资产和债务情况
的纳税申报单呈交有关税务所。此申报单至少应据有符合法人条例的公司盖章和合法签署,
否则,税务所视为无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将被取消资格的法人在最后阶段的经营活动,核算税收的依据是
减掉债务、已支付资金及已纳税的储备金和剩余利润后的法人的资产价值。
注1:关于法人资产的价值,己售出的部分按售出时的价格确定,其余的部分按取消法人
资格之日的价格确定。
注2:如果在解散的法人资产中,某些资产属本法第三章的第一部分内容,这些资产
优先股当进行资产转移按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注解办理,确定计算解散的法人
最后经营期间的税额时,财务帐上的价值或上述资产将不列入解散的法人资产清单中。资产
税应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注解核定。
注3:根据上述规定,解散的法人资产在解散之日按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注
解已核定税收,解散以后的第一次资产转移将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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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清帐主管人应在取消法人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在注册机关注册取
消法人资格之日为始)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法人最后阶段经营活动填写纳税申报单并
呈交有关税务所纳税。
注:解散的法人最后经营期间的税务按第一百一十五条注解2和第一百零五条的税率
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税务检查员应依据本法规定,对法人最后阶段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单
及时进行审查,若对其内容有异义,至多在接到申报单一年内,依照确定凭证确定税额并通知
对方,否则清帐主管人所交申报单的税额将被认为是确定的。若此后发现法人的某些资产未
列入申报单,则税务机关对这些资产将在本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注解中规定的期限内征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得到税务核算清帐证明之前,或还未交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之前,就
私分被取消资格的法人的资产是违法行为。
注:如果法人的最后一任代表未呈交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申报单,或所交申报单
不符合事实,或清账主管人未遵守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本条的规定,则担保人或法人担保人
和合作担保人(贸易法内容)都将为法人资产中属于各自的部分缴纳税款和罚金。该税款和罚
金应在自取消法人资格通告在国家官方报刊登载之日起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
内缴纳。
所有分得法人财产的人也将承担分得这些资产股份的债务的责任。
第七章 不同来源的总收入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 此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伊历1366年12月3日批准以及以后修改的直接税法有关第三至第十六
条、第五十九条注解3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欠的税额将不再要求补交。
注:财经部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人在1368年以前的收入年度或相关年度的所欠税
款,但最多不超过100万里亚尔。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本法规定有单独税率的项目外,自然人的所得税税率如下:
应纳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纳税收入在1亿里亚尔以下,超出3000万里亚尔部分税率20%
应纳税收入在2.5亿里亚尔以下,超出1亿里亚尔部分税率25%
应纳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下,超出2.5亿里亚尔部分税率30%
应纳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35%
第四部分 各种规定
第一章 免税
第一百三十二条 1381年起获得相关部为经营矿山或生产的私营或集体企业颁发的营
业执照的、并与上述各部签订选矿和销售合同的生产单位的可纳税收入,自经营之日起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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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其收入的80%将予以免税,在不发达地区,10年内其收入的100%免税。
注1:第三个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五年计划剩下期间的不发达地区表和在每个五年计
划开始时的不发达地区表将由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财经部和矿山工业部一起制定,并由内
阁批准。
注2:本条提供的免税将不适用于在德黑兰方圆120公里内、伊斯法罕方圆50公里内、
省城和拥有30万人口的中心城市方圆30公里内的生产和采矿单位(在省城和中心城市30
公里处建立的工业城镇除外)。
注3:所有得到伊斯兰文化指导部颁发营业执照的旅游单位,其年收入的50%免于纳
税。
注4:本条有关免税单位开始经营日期和注解2中的经营范围将由财经部和工矿部确
定和公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农村合作社、部族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渔民合作社、职工合作社、大学
生合作社、中学生合作社以及它们的行会的收入100%全部免税。
注:政府有责任向中央农村合作组织归还总额相当于征收该组织申报利润那部分的所
得税款,经政府会议批准后,分配给农村合作社进行投资。税款将在征收并汇至国家的公共收
入帐户之后,通过一个特殊项目归还,该项目将包括在用于相同目的的国家预算中。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盈利学校的收入,无论是小学、中学、高等学校、技校、职业学校,还
是大学、非盈利高教中心、精神和身体缺陷人照料中心,只要按规定,经有关组织机构同意
而组建和管理的,其收入免税。经体育训练组织同意成立的体育机构和俱乐部,如只从事体
育活动,其收入免税。本条执行细则将由财经部提供,并由内阁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此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依据保险协议,投保人从保险公司领取到的人寿保险赔偿费免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用于支付自已或受自己赡养的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姐妹的医疗费用,如果收费单位在伊朗并有收款单据,或经卫生部同意,必须到国
外治疗,治疗费经伊朗驻外官方机构或卫生部的确认,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样,自然人交给伊朗保险公司的人寿和治疗保险费也将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对于疑难病症患者和残疾人,护理费和康复治疗费以及上述的费用将从他的或其监护
人的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从工矿业生产所得的确定的利润中用于现有工矿业单位的再建、扩大或完善,或用
于创建新的工业单位的储备资金将免除第一百零五条应纳税额的50%。只要这种扩大、完善
和新建已列入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如果执行上述计划的费用支出每年都超出同年申报的利润或少于投资计划的支出,那
么公司在计算下一年乃至三年内申报利润的税款等于上述超出数额或等于完成计划需要的
费用时,则享有上述免税。
注1:如果公司在计划完成之前停止执行计划或在工期确定后一年内没有开工,或开
工后五年内中止、撤销和转包给其他人,本条所述的免税总额将计入执行该计划的公司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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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中,并按本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注2:利用本条有关免税内容建立的新的工业单位不再享受本法一百三十二条的免税。
注3:不少于50个职工且位于德黑兰盆地内的工厂如果将自己的工厂全部迁至离 首
都德黑兰120公里外的地区,依照财经部和有关部制定的细则自在新厂址经营之日起的十年
内,免交工业生产收入所得税。
注4:依据本法,德黑兰盆地包括: 加姆萨尔Habehrud河的西部流域地区,Ziyaran河的东
部流域地区,Damavand河、Jajrud河、Darabad河、Darband河、Evin河、Farahzad河、Kan河、卡
腊季河、Kordan河的全部流域地区,它的界限为:
北: 河水流向中部沙漠的阿尔卑斯山脉分水线。
东: 加姆萨尔Habehrud河的西岸。
西: Ziyaran河的东岸。
南: 从Ziyaran河与Shur河汇合处至盐湖的深泓线的由西向东的延伸线, 西至与加姆萨
尔Habehrud河的交叉点处。
第一百三十九条
A、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为下列地方募捐、供奉、资助和赠送的免于纳税:
Razavi圣地、Hazrat Abdolazim Alhasani祭地、Hazrat Masoume祭地、伊玛姆霍梅尼圣地、
清真寺、宗教场所和其他圣地。其他圣地的确定由朝觐、募捐慈善组织负责。
B、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红新月会组织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
C、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退休储蓄基金会、医疗服务保险组织、社会保障组织资助和捐
赠的免于纳税。
业主和雇工的退休金、保险金以及相关的罚金免于纳税。
D、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伊斯兰学校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对伊斯兰学校的确认由
库姆经学院理事会负责。
E、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伊斯兰革命组织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对伊斯兰革命组织
的确认由内阁负责。
国家募捐开发基金会用于募捐开发的收入部分免予纳税。
G、人们从救济院的所得收入免予纳税。
H、 公众募捐的收入只要符合宗教的规定用于下列事务的免于纳税:
伊斯兰宣传,文化、科学、宗教研究 ,技术研究,发明,教育,卫生保健,清真寺、祷告场地、
伊斯兰学校、政府办的学校和大学、追悼和施舍仪式场所的维修和建造,古迹的维修,学生
教育经费和帮助由于水灾、地震、火灾、战争等灾害或其它的意外事故受损的穷人和灾民。上
述收入和开支必须经朝觐、募捐和慈善事务组织确认。
I、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注册的慈善和公益机构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只要根据它们
的章程,募捐是用于本条H中所述的项目,并受税务组织监督。
J、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以及会员费方式为经相关部门许可成立的职业协会、非政府党派
和协会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从会员的收入和工资中扣除并付给上
述协会的帐户的费用也免予纳税。
K、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为宪法中提到的宗教少数派的宗教协会、团体募捐、资助和赠送
的予以免税。只要他们的合法性得到了内务部的确认。
L、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许可的新闻、出版、文化和艺术活动免予纳税。
注1:为实现某种目的和义务而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发行书刊杂志等非盈利活动所
得收入免予纳税。这些所得符合章程框架,收入和支出得到税务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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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本法第二条注解2的规定适用于本条所述人们的应纳税收入。
注3:本条的执行细则将由税务组织制定,财经部提议,并由内阁批准。
注4:本条款的内容如果得到伊玛姆霍梅尼或最高领导人的许可,将按最高领导人的
意见办理。
第一百四十条 此条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1、工业制成品和农产品(包括种植、园艺、畜牧业、家禽、渔业、林业产品)及其他工业产品
的出口收入100%免税。其他为了达到非石油产品出口目标而出口的其他产品的收入的50%
予以免税。本条款涉及的产品目录将在每期发展计划期间由财经部、商业部、农业部、建设圣
战部和工业部提出,并由内阁批准。
2、从已经或将要进口伊朗再转口出口的产品中(不改变商品性质或对其进行任何加
工)获得的收入将100%免税。
注:在免税产品出口中遭受损失的人,同时还经营非出口活动,在计算这些活动的应
征税款时,将不考虑上述损失。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手织地毯和手工艺品作坊获得的收入,以及他们有关的合作社和生产
行会的收入将予以免税。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有关法律,经接受委员会同意,在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的公司, 自发行
以来,如果所有股票的买卖都是通过交易所的经纪人来完成的,并在交易册中有记录,那么该
公司可免缴10%的税。
注1:公司优先股和有价文件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笔交易,将按股票销售价的0.5%的税
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
股票交易所经纪人应在每笔股票交易中向交易人收取税款并汇至财经部指定的帐户上,
并将收据和包股票交易的销售价格和数量表自交易日起10日内送达当地税务所。
注2:公司优先股或股东股的每笔交易,将按优先股名义价的4%的税率纳税。对股票
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优先股交易者应向税务组织缴纳交易税。公证处在更改或整理
交易文件时应取得纳税凭证作为公证文件的附件。
注3:对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储备金纳税率为0.5%,但不再
征收其他所得税,公司应在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30天内将税款汇入税务组织指定帐户。
第一百四十四条 属于动产的寡妇财产、属于动产或不动产的嫁妆、学术奖金、奖学金以
及发明人、勘探人由于某项发明或发现而获得的收入免缴所得税。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以任何名义得到的利息免税。
1、符合招聘规定的工人和职员存入伊朗银行的退休补贴和存款的利息。
2、伊朗银行或获许开业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的各类储蓄帐户的利息或额外津贴。但不包括
银行或获许开业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相互间的存款资金。
3、公债和国库卷的利息。
4、在互惠交易前提下伊朗银行支付给外国银行透支和定期存款的利息,。
5、有关补贴券的额外津贴和利息。
注:直接税法所指的银行提供优惠、便利、特惠和权利包括经伊朗中央银行许可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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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或将要建立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所有依照以前法律和规定的有限期免税项目,在期满之前,法律始终有
效。
注:土地改革分期付款债券的利息仍旧免除。
第二章 合理费用和开支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了确定应纳税收入,依据本法条款,合理开支是指以文件为依据的费
用,它仅与企业在所指财政年度盈利收入有关,并不得突破规定限额。如果某项开支在本法中
没有涉及,或者超过了本法规定的限额,但这笔费用的支出依据了法律或经内阁决定,那么在
此情况下,也可列为合理开支。
注: 本章规定中的“企业”是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本法第九十五条A和B中所说
的业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符合上条有关条件的开支在税务核算时被视为合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
1、已售商品的购入价,已售商品的所耗原料购入价和劳务费。
2、根据企业招工规定,支付给雇工的费用具体如下:
(1)不管是现金还是非现金的工资、基本工资或长期补贴 (雇主应按成本价发放非现
金补贴)。
(2)现金和非现金临时补贴包括食品补助、奖金、年终补助、加班费、差旅费、出差补贴。
为了满足有关企业的需求,工作人员、稽查员、主管人员出国的差旅费及补贴的限额将按财经
部和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制定的并由内阁通过的规定来确定。
(3)工人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和意外事故保险费。
(4)退休金、按企业招工法付给停职人员的费用;按有关法律支付的辞退补偿费和卖
断工龄费。
(5)按有关规定交给社会保障组织的款项以及根据税务组织提议并由财经部批准的规
定,职工每年存入工资的百分之三保险费。
(6)为保证企业人员的退休金、辞职人员和工龄卖断人员的补偿金,以补发工龄工资
名义支付的相当于上述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上述规则也适用于保存在银行帐户下的
储备金。
3 、企业租用的场地,按正式票据缴纳的租金,或按常规缴纳的租金。
4、企业租用的机器和工具的租金。
5、用于燃料、电力、照明、供水和通讯的开支。
6、与企业资产和经营有关的各种保险费支出。
7、因企业经营活动,而交给国营企业、各部、市政府等的专项费用、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以
及各种税款(不包括所得税和它的附加税,依据本法规定企业应为他人代扣代交的税款及交
给政府及市政府的罚款)。
8、根据税务组织提议并由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实验、培
训、书籍、杂志购买和计算机软盘、营销、广告和展览的费用。
9、按以下条件给企业经营亏损或资产损失的补偿费用:
(1)证实确有损失。
(2)损失的程度和类型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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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法律和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没有任何方和任何途径可补偿损失。
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本条规定由税务组织提议并经财经部长批准。
10、劳动社会事务部为工人支出的文化、体育和福利的费用,每个工人最多10000里亚
尔。
11、无法确定能否收回的积存债款,其条件为:
(1)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
(2)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很大。
(3)以上债款已在企业的帐薄上做另帐处理,直到确定能否收回。
本规定由税务组织提议并由财经部长批准。
12、经对自然人和法人帐册的审核,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亏损可用当年的收
入或后几年的收入抵销。
13、企业出租的场地按照惯例由承借人承担的那部分费用。
14、用于公司营业场所的保护管理费。
15、运输费用。
16、职工的交通费、工作餐、仓储费。
17、按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佣金、中介费、律师费、咨询费、出场费、审计费、金融管理审核
服务费、企业所需软件系统设计和安装费、与企业业务有关的专家们的其他费用和合法的检
验费。
18、支付给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或合作社基金会为企业所做工作应付的费用。
19、通常使用一年的办公用品费用。
20、非大修性的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费、零件更换费。
21、非经营性的矿山勘探费。
22、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参与费和成员资格费。
23、经纳税人确认无法追回的债款,超出剩余储备金而可能无法追回的债款。
24、根据会计通用原则,每年纳税人采取固定方式和汇率兑换外汇的亏损。
25、生产中正常的损耗。
26、为年度审计而合理支出的储备金。
27、为以前税务年度里支出和拨付的款项进行审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8、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和所属人员购买书籍和其他文化用品的费
用,每人可免税最多百分之五。
注1:本条没有涉及的、被确认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其它费用,由税务局建议,经财经部批
准后,也将纳入合理支出中。
注2: 如果法人的管理人和资产所有人在法人的企业中担任职务,他们将被视为企业员工。
但是在非法人企业中,企业主和受其赡养的配偶、儿女的补贴和薪金(除去本条第2款(2)中
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差旅费及补贴)不属于合理支出之列。
注3:在计算合作社和行会的税务时,1971年6月6日通过的及以后修改的合作社法
第15条第1、2款的储备金算作合理开支;那些符合1991年9月4日批准的伊朗伊斯兰经济
合作社法的规定的合作公司和行会,该法第25条第1款的储备金和第3款的合作和培训费
列入合理开支。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确定应纳税收入时, 资产折旧、创办费用和资本按以下原则计算 :
1、由于使用或时间的流逝或其它因素(不考虑价格的变化),价值有所减少的那部分固定
资产可以折旧。
2、折旧的依据是资产的成本。
3、可折旧资产从被企业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折旧。如果可折旧资产是在月中提供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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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个月则不被计算在内。从国外进口的影片,折旧从影片首映日计算。工厂的试经营期不算
作经营期。
4、除了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折旧表规定的情况以外,企业的注册费、资询费等创建费
用和《预经营及试经营阶段》的收入中的附加开支,可自企业经营之日算起十年内平均折旧。
5、如果由于出售可折旧的资产或闲置的机器设备给企业造成损失,那么相当于未折旧资
产的损失减去出售所得(若确实出售)之差可以列入当年的盈亏帐目中。
注:计算伊朗电影制片人在伊朗摄制影片的税收时,在获利的第一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要考虑到影片成本,如果影片收人不能抵消成本,则在以后几年的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第一百五十条 折旧的计算方式如下:
1、如果按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折旧表确定折旧率,那么这些数率将是固定的,每年计算
出应折旧成本和前几年已折旧金额的余额。
2、如果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表格规定了折旧年限,则根据规定的年限,每年平均从资产
成本中扣除折旧额。
注1:折旧资产的基本维修或替换费用可列入资产的成本价格。
注2:企业可以分五年折旧它们的软件。
注3:企业可以按2倍折旧率和减少一半折旧期限折旧那些为生产线的重建和更新或
扩大生产而购置的可折旧固定资产。
注4:可折旧固定资产在租赁的情况下,协议双方根据财务标准来商定核算折旧费用
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折旧表将由财经部根据批准的标准制定,经内阁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计税系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 税务计税指标是指对各类职业考虑到其具体情况,为确定应纳税收入,
由最高一级裁决机构参考采用的各种因素,具体如下:
1、年购买额
2、年销售额
3、毛收入额
4、工厂产量
5、提交业务场所的合理价值
6、公证机关收取的公证签署费、征税劳务费和税务印花税、或者税务印花票数量的总额。
7、确定计税系数委员会采用的其它因素。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计税系数是指某些确定的数字,在最高一级裁决机构予以确定的情况
下,这些数字与计税系数的乘积即为应纳税收入。
注:如果使用了几个计税系数,则它们的平均值即为应纳税收入。
第一百五十四条 确定应纳税收入的计税系数表依下列方式制定并予以通知:
1、为确定计税系数每年召一个委员会会议,这个委员会由财经部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
央银行的代表、与行业有关的行会总会代表、与医疗职业有关的医疗系统代表和与其它一些
职业有关的伊朗工商矿业商会的代表组成,会议在财经部举行。考虑交易的情况和经济形势,
对不同的纳税人根据职业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述的每一项计税系数来确定德黑
兰地区的计税系数, 并将其列表呈交财经部。该委员会的决定将作为德黑兰地区的计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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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由财经部通知执行。
2、第1款中所述的计税系数表由财经部送发给其他城市的经济和财政局。一旦得到了上
述系数表,将组成由当地经济和财政管理局局长、伊朗国家银行行长、与行业有关的行业总会
的代表、与医疗有关的医疗系统的代表、与其它职业有关的伊朗工商矿业商会代表组成的委
员会,该委员会将该系数表作为研究依据,考虑当地地理区域内的特殊经济状况,必要时对数
据作变动并附上理由。委员会的研究结果要向上级报告由财经部予以研究,如果认为改变的
理由有足够的说服力,则由财经部作出修改并作为新计税系数表通知有关的经济和财政局。
注1:在没有组建行业总会、伊朗工商矿业商会或医疗系统组织的地方,当地的行政长官
可根据情况推荐可靠的内行人士加入委员会,以代替上述每位代表。
注2: 财经部代表或经济和财政管理局局长及中央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代表必须出席,这样
委员会会议方能生效。委员会的决定获出席者多数票即生效。
注3:关于本法所述应纳税收入必须通过裁决方式来确定的情况,如果本法或计税系数
表中没有确定计税系数,则由当地税务纠纷仲裁委员会参考类似职业的计税系数来确定。
注4:确定计税系数委员会将邀请各行业或协会代表参加会议介绍情况。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