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181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实务 代收货款的处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23:1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流风回雪 于 2012-7-31 23:17 编辑

来自金安国纪,由于不算行业特点,所以归类为会计实务吧。

(2)关联方将代收款项结转至公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时点及款项在代收账户中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划转情况
公司在确认收入、并收到代收款后即完成整个销售流程。代收方收到货款后,通过其开户银行将款项汇至公司的开户银行。根据代收货款协议,关联公司一般在收到货款后三天内将款项划至公司,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手续费,存在公司口头要求关联公司将多个客户小笔货款一并进行划转的情形,从而划款时间会由于当期销售情况不同存在一定差异。
代收款项在代收账户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处理如下:在香港耀恒作为代收方情况下,公司对其采取实报实销方式,即香港耀恒收到的货款及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后即为其需要向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在香港金安、香港国层以及目前由子公司香港国层作为代收方情况下,则采取一揽子交易方式,即双方商定综合考虑代收方的代收发生的成本和货款孳生的利息,约定将收到的货款每笔扣除固定手续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



(3)代收货款协议
2007年之前,香港耀恒履行代收款职责。为了配合在香港上市的战略规划,减少关联交易,代收款职责逐步由香港金安承担。2007年9 月,公司计划在国内A 股上市,为了减少关联交易,公司规划由合并范围内的公司履行代收款职责,2008年9 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金安国际控股,2009年1 月金安国际控股收购香港国层100%股权,由香港国层履行代收款职责。由于公司会给予客户一定的过渡时间变更代收单位,所以在2007年和2008年有多家代收方同时存在的情况。
A、2003年2 月1 日,金安国纪及国际层压板材分别与香港耀恒签订了《货款代收协议》,划款产生的手续费由公司、国际层压板材承担,香港耀恒不收取手续费。
B、2007年4 月1 日和4 月2 日,金安国纪及国际层压板材有限公司分别与香港金安签订了《货款代收协议》,代收方每笔收取手续费港币300 元,并在转付货款时直接扣除,同时代收方收款产生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C、2008年2 月25日,金安国纪及国际层压板材分别与香港国层签订了《货款代收协议》,代收方每收付一笔货款收取手续费港币300 元(若货款是美金,手续费统一折合成美金39元计);若每收付一笔货款低于(含)港币500 元(或美金65元),金安国纪及国际层压板材均按港币20元(或美金3 元)支付给代收方作为手续费,并在转付货款时直接扣除,同时,代收方为代收款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代收方自行承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7048223号| ( )

GMT+8, 2025-5-29 07:04 , Processed in 0.087589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